審計法  公務審計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5條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 關;變更時亦同。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