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9條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 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 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