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0條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 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 監察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