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