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