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8條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 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