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5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 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