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通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4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 、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 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