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 96 年 04 月 23 日)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