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6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 廳之審計事項。

七、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八、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