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5條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