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16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 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 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