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13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 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 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 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