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11條
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 、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 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