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10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八 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審計十六人,稽察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 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