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生之普(抽)查資料處理費,依申請資料量核 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 資料項目不足五十 MB 計新臺幣一千元,五十 MB 至不足一百 MB 計 新臺幣二千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計新臺幣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計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儲存媒體,且資料量依普(抽 )查資料項目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二、須臨場為資料處理者,除前款普(抽)查資料處理費外,另加計場地 設備使用費如下:

(一)場地使用基本費每案件計新臺幣二千元。

(二)機器設備使用費每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第3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 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