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3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 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