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77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為辦理統計業務需要,調用所在機關或所屬各機關有關 之檔案表冊時,各該機關應即檢調,如因職務上同時需要使用時,應復明 延緩之日期,但主計機關派員調閱或抄錄時不得拒絕或遷延。

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調用所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檔案表冊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因辦理統計業務需要調用有關係機關之檔案表冊時, 應報請各該級政府主計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