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74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應隨時指派統計人員經常稽核及複查各該政府機關及 所屬機關統計工作,其稽核及複查之重點如左: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分類、統計科目與號列 (代碼) 統一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檔案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上級政府主計機關對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統計工作之稽核及複查重點,比照 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