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71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或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所需不定期統計報告資料,為爭 取時效,得逕洽關係機關主辦統計人員直接提供,惟提供資料之主辦統計 人員,應另以副本陳送該管主計機關或主辦統計人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