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69條
總統府、國民大會秘書處、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各院之統計報告,由 其主辦統計人員簽報所在機關長官核閱後,逕送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統計總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