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
定期統計報告之編送程序如左:
一、各機關應依規定編製本機關之統計報告,由主辦統計人員簽報所在機
關長官核閱後,陳送該管上級機關。
二、上級機關收到前款統計報告後,應發交主辦統計人員審核,連同本機
關及其他所屬機關之資料,彙編為綜合之統計報告,簽報機關長官核
閱後,依次遞送各該級政府之主計機關。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計機關彙編各該政府之統計總報告,簽報所
在政府長官核閱後,陳送中央主計機關。
四、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統計報告及直轄市、縣 (市
) 政府統計總報告,彙編為全國統計總報告,陳報行政院。
凡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之機關,其定期統計報告之編送程序,由各級
政府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