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65條
統計報告內一切資料之起訖時期,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 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七各月一日開始 ;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如採用會計年度 、學年度或因其他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均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