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64條
各機關統計報告,應依左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之:

一、對內報告:應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之。

二、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之。

前項報告由業務單位編製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