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64條
各機關統計報告,應依左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之:
一、對內報告:應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之。
二、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之。
前項報告由業務單位編製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