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60條
關於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統計,其有秘密性質者,應由各機關主辦統計人 員逐級密陳至中央主計機關核轉各關係需要機關。如因時間關係須由主辦 統計人員逕送關係需要機關者,應另錄一份逐級密陳中央主計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