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6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政府統計,係指各級政府、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公有營 業機關及公有事業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有關之統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