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59條
左列政府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之統計資料:
一、舉辦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
二、經政府權責機關明定列為機密業務之統計資料。
前項統計資料非經所在政府主計機關同意,不得提供應用。
提供統計資料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外,並得按資料之機密等 級限制使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