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59條
左列政府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之統計資料:

一、舉辦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

二、經政府權責機關明定列為機密業務之統計資料。

前項統計資料非經所在政府主計機關同意,不得提供應用。

提供統計資料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外,並得按資料之機密等 級限制使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