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56條
對特定國際組織提供政府統計資料,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直接將其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公開類統計資料提供 外國機構、團體或個人。但秘密類統計資料之提供,應經各該級政府主計 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