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54條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為之。屬左列性質之資料,由 中央主計機關發布:

一、屬於全國性之綜合指標者。

二、不專屬任何機關之統計,或資料性質相近易滋分歧者。

三、經行政院專案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