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53條
統計資料依性質與時間分左列二種:

一、靜態統計資料:表示某一現象或事物在一定日期之靜態數字資料。

二、動態統計資料:表示某一現象或事物在一定期間內之動態數字資料。

前項統計資料均應於報表分別註明其日期或期間。經常性統計,靜態資料 以年終、月終及其他週期之期終數字為準。動態資料以全年、全月及其他 週期之全期發生數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