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48條
各機關所辦公務,凡屬左列性質者,其執行之經過與結果均應有詳確之紀 錄與統計。

一、可以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與程度者。

二、可以表現工作之效率與每單位之公務成本者。

三、可以表現經費收支狀況者。

前項詳確之紀錄與統計,應由主辦統計人員會同業務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 人員商擬具體辦法,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