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46條
各機關統計單位或統計人員所辦公務之統計,應由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會 同業務單位主管,依其所辦公務性質,審酌實際需要,選定項目,設計所 需之統計表冊格式及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之分工與聯繫方法,擬具公務統 計方案,簽報機關長官後,由主辦統計人員陳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