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45條
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 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 者之權益時,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其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