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43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託有關之團體或個人辦理 :

一、調查事項涉及專門知識,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 期效果者。

二、委託某一特定團體或個人,方可達成提高統計品質之要求者。

三、本機關無適當之調查設計人員或統計人員欠缺者。

前項委託調查之主辦機關進行委託時,應依第三十六條至四十條之規定辦 理。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參與辦理統計調查之工作人員,應依照約規定辦 理,並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