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40條
各機關對核定之調查案件,擬變更調查內容時,應將變更事項,依第三十 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停止舉辦或逾期六個月以上未舉辦者,核定之文號 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