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4條
各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各項統計業務,得設統計 委員會,由其主辦統計人員與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組織之,並以機關首長 或副首長為主任委員。
統計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統計方案、統計計畫及所需經費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各項統計資料蒐集、整理、彙編、應用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統計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前項統計委員會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