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39條
主辦調查機關應將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文號及有效期間刊印於調查表之 左上方。

凡調查表未刊印前項規定事項者,被調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