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37條
前條調查實施計畫應具備之內容如左:

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對象及區域範圍。

三、調查項目、單位及調查表式 (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 。

四、調查資料時期。

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六、調查方法 (抽樣調查者應附抽樣設計) 。

七、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八、主辦及協辦機關。

九、所需經費及來源。

十、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所定調查經費中,有關酬勞性之調查費用,中央主計機關得視 實際情形,研訂統一標準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