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35條
各機關向民間舉辦統計調查,應以與其業務直接有關而迫切需要者為限。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公務統計取得者。

二、其他機關已辦有相同或類似之調查者。

三、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