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34條
各級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舉辦該級政府轄區內有普查性質之調查時,比照第 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計機關舉辦轄區內有普查性質之調查時,應將調 查方案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