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30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先摘其重要之調查資料予以統 計分析,編製初步報告。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兩年內,根據全部調查資料最後統計結果編製總 報告。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前項調查報告,均應連同提要分析說明,陳報行政院,其調查報告並分送 各界參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