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28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 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 據。

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

二、有關之釋例事項。

三、其他應予一致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