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27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舉辦,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調查方案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調查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二、調查之標準時期、實施期間、區域與對象。

三、調查項目。

四、調查方法。

五、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

六、經費預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應於開始實施調查一個月前,由行政院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