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21條
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及前條所 定全國統計中、長程發展計畫,分別訂定其統計工作計畫,辦理統計工作 。

前項統計工作計畫,應擬具分期執行計畫,報請上級主辦統計人員核定, 並將執行情形,按期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