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18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向民間舉辦統計調查,係指各機關為業務需要,直接或 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依一定要件,向民間個人、住戶、法人或團 體三十個單位以上舉辦之統計調查。但左列性質之調查不包括在內:

一、屬於基本國勢調查之普查。

二、教育及學術機關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調查。

三、僅為取得個別資料作專案應用為目的之調查。

四、專為測驗民眾意向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