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統計表冊,係指調查表、登記冊、整理表、報告表。調 查表為查記資料之用;登記冊為繼續登錄資料之用;整理表為將調查表或 登記冊之資料綜合彙編計算分析之用;報告表為將整理分析結果正式彙報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