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12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係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 計原始資料之機關。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不應專屬於任何機關範圍之統計,係指無任何直接 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按其性質有由主計機關辦理必 要之統計。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各機關未及調查編製之統計,係指政府為決策所急 需,而直接關係機關在一定期間內應辦而尚未辦理之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