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3條
政府應辦理之統計為左列各種: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
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統計。
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