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3條
政府應辦理之統計為左列各種: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

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統計。

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