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26條
統計之公開程度分左列三類:

一、秘密類:除因統計上之目的供給政府機關之需要外,不得洩漏之。

二、公開類:得供公眾閱覽及詢問。

三、公告類:應按規定時期及其他條件,於一定地域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