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24條
統計報告經前條程序依次遞送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時:

其由主管長官編送者,應經由行政院轉發中央主計機關;其由主辦統計人 員呈送者,逕呈中央主計機關。均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全國統計總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