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23條
各機關之統計報告,經主管長官及主辦統計人員簽名後,由主管長官呈送 該管上級機關。但其統計非本機關所需要,而由上級主管機關或主辦統計 人員直接命令辦理者,由主辦統計人員呈送之。